為改善營建工程造成之空污問題,環保署增訂多項因應措施

2021-11-20

為有效改善營建工程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於民國(下同)10月18日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增訂多項因應規範,自111年11月11日施行,茲說明修正要點如下:1. 提升污染防治效率:(1) 調降第一級營建工程納管規模,以符合管制需要。(2) 加高三級防制區圍籬設置高度,提升工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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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改善營建工程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於民國(下同)10月18日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增訂多項因應規範,自111年11月11日施行,茲說明修正要點如下:

1. 提升污染防治效率:(1) 調降第一級營建工程納管規模,以符合管制需要。(2) 加高三級防制區圍籬設置高度,提升工地車行路徑、裸露區域應採取防制設施之面積比率,並規範未採取防制設施之區域應採取臨時性防制措施。(3) 考量氣候變遷使乾旱頻率增加,致特定區域或期間無法執行,參考自來水停水及限制供水要點,增訂排除條款。(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至第9條)

2. 加強工程周邊環境清潔:(1) 新增工程車輛出入口及其延伸路面,不得有路面色差。(2) 從事區域開發與疏濬工程時,應於工程車輛出入口設置自動洗車設備。(3) 為改善車輛污泥掉落路面所造成之二次污染,工程車輛應具防止汙水、汙泥滴落之功能或設施。(修正條文第10條)

3. 抑制粉塵逸散:明定從事易致粉塵逸散之作業前,應採取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措施,包括灑水保持濕潤、設置局部集氣設備或加壓噴水設施。(修正條文第16條、第17條)4. 落實空污防制:參考外國立法例,要求達一定規模以上之營建工程,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監測儀表、攝錄影監視系統,影像紀錄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備查;若未能設置監測設施者,得提出替代方法。(修正條文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