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2025年9月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攬才專法」),財政部賦稅署於2026年3月2日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下稱「外國特定專才減稅辦法」),並溯及至本年度1月1日施行。系爭辦法主要配合攬才專法第4條第2款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特殊專長增列數位、環境及生技領域,並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將「體育」領域改為「運動」領域。同時配合實務需求,放寬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條件。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放寬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條件之認定起始點: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於申請核發外國特定專才聘僱(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同時或嗣後另行申請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惟先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者,其於嗣後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得溯及認定自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之日起即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外國特定專才減稅辦法第3條第4項)。
2. 放寬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計算規定:考量僑外生係重點延攬與留用對象,明定於認定是否屬外國特定專才減稅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或第2項所稱所得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時,其在我國就學期間及依攬才專法第12條延期居留期間,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以強化其在我國取得學位後在我國工作之誘因。(外國特定專才減稅辦法第3條第5項後段)。
3.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五年租稅優惠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賸餘期間得繼續適用租稅優惠(外國特定專才減稅辦法第4條第4項)。
4.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未依限申請租稅優惠或未依限補正資料之法律效果(外國特定專才減稅辦法第5條第2項、第3項)。
攬才專法自2018年2月8日施行以來,有關就業金卡與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均為國內企業及外國專業人才的關注重點,我國企業應留意本次外國特定專才減稅辦法之相關規範修正,透過租稅優惠條件之放寬以強化外國專業人才之延攬,增加渠等長期留台誘因。
參考資料: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修正總說明。
2. 外國專才減稅 有條件放寬,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57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