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要點:強化權益保障與雇主法遵義務

2026-04-01

民國(下同)115年3月25日,勞動部公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部分條文,針對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本條例」)執行所遇問題予以調整,以提升勞工退休金領取保障,避免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不諳法令導致權益受損,並強化雇主義務規範。主要修法重點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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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下同)115年3月25日,勞動部公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部分條文,針對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本條例」)執行所遇問題予以調整,以提升勞工退休金領取保障,避免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不諳法令導致權益受損,並強化雇主義務規範。主要修法重點分述如下:

一、  完善勞工權益保障:

·     月退變更猶豫期:增訂「猶豫期」,勞工選擇領取月退休金後,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一次性補發差額(以一次為限)。(本細則第33-1條)

·    遺屬請領時效延長:保護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自其成年之日起,始計算請領退休金之10年消滅時效。(本細則第41-1條)

·     權益保護擴大:明確規範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保護範圍,除勞工本人外,亦包含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本細則第41-2條)

二、  強化雇主法遵義務:

·     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明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之申請。若雇主拒絕辦理,勞工得逕向勞保局申報,而雇主未依法收取並繳納退休金,勞保局則得依本條例第53條規定裁罰。(本細則第21條)

·    連帶清償責任:強化追償效果,規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時,新舊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欠繳之退休金或滯納金負連帶清償責任。(本細則第47-1條)

本次修正條文,除第21條自115年8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115年3月27日起生效。雖自願提繳之強制申報機制尚有緩衝期,仍建議各企業儘早檢視內部程序及制度,並為相應調整。

 

參考資料

1.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https://www.mol.gov.tw/media/3gdluvki/%E9%99%84%E4%BB%B6_%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7%B8%BD%E8%AA%AA%E6%98%8E%E5%8F%8A%E6%A2%9D%E6%96%87%E5%B0%8D%E7%85%A7%E8%A1%A8.pdf?mediaDL=true,最後閱覽日期:115年3月31日。

2.  勞動部,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及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權益,並保障未成年遺屬之請領權益,115年3月25日,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9611/post,最後閱覽日期:1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