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保險業揭露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提升投資人信賴、引導永續相關資金流入,金管會比照推動我國上市櫃公司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做法,於115年3月12日發布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將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公司納入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定明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應自115年會計年度起揭露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資訊,並應於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內更新。
二、 定明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重要規定。
三、 定明保險業就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及揭露。
四、 定明主管機關得認可其他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及另定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揭露時程。
五、 增訂保險公司有沿用舊資本適足率制度(RBC)之區隔帳戶者得免予揭露整體資本適足率。
六、 定明各財務資料及業務事項等應揭露項目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而有關第一點關保險業適用之一定條件,金管會亦配合上開二管理辦法修正同時發布函令,規劃適用之保險業範圍、期程及得排除適用之保險業。
金管會表示,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可促進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而降低漂綠現象,並且增加投資人信賴而有利永續資金流入,進而帶動企業之永續轉型及供應鏈減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