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契約中的#MeToo

2024-01-15

回顧台灣社會2023年發展,#MeToo運動所引起各界廣泛重視,絕對是其中不可忽視的一環。法律層面,除了本所早先介紹的性平三法修法「#MeToo浪潮 企業不可等閒視之 」等勞動法議題外,2017年全球#MeToo浪潮後,鑑於高階主管性醜聞對於企業形象與價值的衝擊,併購契約中隨即出現了「#MeToo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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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君弘實習律師

回顧台灣社會2023年發展,#MeToo運動所引起各界廣泛重視,絕對是其中不可忽視的一環。法律層面,除了本所早先介紹的性平三法修法「#MeToo浪潮 企業不可等閒視之」等勞動法議題外,2017年全球#MeToo浪潮後,鑑於高階主管性醜聞對於企業形象與價值的衝擊,併購契約中隨即出現了「#MeToo聲明與保證(#MeToo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即俗稱的「韋恩斯坦條款(Weinstein clause)」,預先降低高階主管性別爭議事件對併購交易的不良影響,同樣值得我們格外關注。

參考美國BloombergLaw與Practical Law資料庫,併購契約的#MeToo聲明多數由目標公司向收購公司為聲明保證:「在[一定的回溯期間]內,公司[特定對象]未曾有〔性別相關行為〕指控,公司亦未曾與[特定對象]就〔性別相關行為〕達成和解」。更具體來講,#MeToo聲明與保證細節內容或因雙方協商而些微調整,但結構上一般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聲明範圍

Ÿ 性別相關行為:聲明中的行為態樣原則上包含「性侵害」和「性騷擾」,並視契約當事人議價力加入「性別歧視」、「報復(retaliation)」等類型。收購公司甚至可能進一步要求目標公司對上述行為進行調查、採取立即有效補救措施的義務。

Ÿ 對象:為了避免責任過度擴大,#MeToo聲明適用對象通常限縮於「公司董事、高階經理人或一定職等以上之員工」,如資深副總經理(senior VP)、副總經理(VP)以上。在有利目標公司的版本,也可能適度限縮,僅針對「董事或高階經理人」之行為。此外,聲明「未曾有指控」與「未曾達成和解」的對象範圍不必相同。

回溯期間(Lookback Period)

#MeToo聲明與保證多涵蓋3年至5年不等的回溯期間,以反映性別爭議事件帶來的實質影響,避免無止盡延伸。

條件(Qualifier)

與所有的聲明與保證條款相同,當目標公司有意控制責任範圍時,會傾向在#MeToo聲明與保證中加入「知悉條件(knowledge qualifier)」或「重大條件(materiality qualifier)」,僅就「公司知悉」或「具重大(不利)影響」之性別爭議事件為聲明保證。

結論與建議

隨著全球性別意識抬頭,#MeToo聲明與保證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根據美國律師協會(ABA)最新發表的《2023年非公開併購交易研究(2023Private Target Mergers & Acquisitions Deal Points Study)》,交易中包含獨立#MeToo聲明的比例,從2018-19年的13%,經過2020-21年的37%,2022-23年已持續提高至57% [1]。

因此,台灣企業與高階經理人自身落實性別友善的企業文化之餘,未來透過併購拓展事業版圖時,應一併考慮納入相關條款設計,並將目標公司#Metoo風險列入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項目,避免事後新聞曝光才匆忙補救,對交易造成難以預期的傷害。

 

[1] Jessica C. Pearlman andTatjana Paterno, Announcing the ABA’s 2023 Private Target Mergers &Acquisitions Deal Points Study, A.B.A. (Dec. 22, 2023), 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business_law/resources/business-law-today/2023-december/announcing-aba-2023-private-target-ma-deal-points-study/[https://perma.cc/A756-SD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