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之訂定

2024-05-15

在當今全球化的金融體系中,洗錢問題已成為各國政府極為關注的焦點之一。為了加強對於人頭帳戶之監管與打擊,許多國家紛紛立法訂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其中包括我國的《洗錢防制法》。近期,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頒布了《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並於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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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大爲實習律師

在當今全球化的金融體系中,洗錢問題已成為各國政府極為關注的焦點之一。為了加強對於人頭帳戶之監管與打擊,許多國家紛紛立法訂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其中包括我國的《洗錢防制法》。近期,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頒布了《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並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開始施行。

一、辦法簡介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是根據《洗錢防制法》中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所訂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大致可將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內容,簡介如下:

(一)應受限制之行為人

依據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欲限制之人,即是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經裁處告誡者(下稱行為人)。

(二)應配合限制之機構、限制之方法與限制之期限

1.應配合限制之機構:

包含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2.限制之方法:

(1)對帳號或帳戶之功能進行暫停、限制或逕予關閉

① 金融機構

每日轉帳及提領金額上限各為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以及應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等現行辦法判斷是否允許其開設新帳戶等等。(管理辦法第5、6條)

② 虛擬通貨平台

帳號經結清後直接關閉,且應拒絕行為人開立新帳號。(管理辦法第7條)

③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除限制其不得使用虛擬帳號之服務外,其持有之帳號亦將受有下列限制:

行為人對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等等,此外若有違反對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之情形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儘速結清該帳號後,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第8條)

(2) 加強審查措施

①應將行為人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

②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之交易時,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暫停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管理辦法第9條)

3.限制之期限

自行為人受告誡之日起算五年,惟若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或他人之帳戶或帳號提供給他人使用,受限制之期間將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管理辦法第4條)

二、行為人之救濟手段

(一)若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據管理辦法對行為人之帳戶或帳號做出限制,行為人之救濟手段乃係對先前遭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所裁處之告誡進行行政救濟程序,若行政機關撤銷其所作之告誡處分,行為人方得以該處分已撤銷為由主張解除其帳戶或帳號所受之限制。

(二)惟若行為人之帳號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應依其他法令優先辦理(管理辦法第10條)。故實際之救濟方式,仍應依個案判斷之。

三、結語

政府近年來展現了打擊人頭帳戶的決心,故從修法、執行等層面逐漸提升力道以達確實管制人頭帳戶之目的。除了政府的努力外,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等業者也應注意相關法規之增訂,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在第一線確實執行防制洗錢之程序。同時,大眾也應注意不要隨意將自己的帳戶交給他人,以避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