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為全球知名LED製造商,自2022年10月起,以競爭廠商製造之LED商品侵害其發明專利為由,向超過80家量販店、超市、水電行、電商及購物平台等通路商,陸續寄發上百封警告函,要求限期下架侵權產品。通路商為避免捲入專利侵權訴訟,多選擇下架,或要求供應商提供未侵權擔保;部分中小型業者更因此退出市場,或被迫接受不合理之和解條件。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接獲檢舉後立案調查,近日作成處分[1],認定A公司寄送警告函時,未踐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2]》(下稱「警告函處理原則」)所定之程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規定,考量其動機、行為影響程度、市場地位與配合調查情形,依公平法第42條規定,處A公司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寄發此類警告函。
公平會強調,雖然依公平法第45條規定,智慧財產權人得對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者請求排除侵害,但權利之行使不得濫用,事業寄發侵權警告信函前,仍需依公平會所制訂之警告函處理原則,至少踐行該原則第3點任一款程序,或完整踐行第4點所列各款程序。
A公司寄送警告函前,並未取得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其專利權遭侵害,亦未委請專業機構就系爭商品出具鑑定報告,僅於函內附上自行整理之產品清單及內部分析報告,無法使通路商充分掌握侵權事實全貌,顯未踐行警告函處理原則第3點所規定之程序。
此外,A公司寄送警告函前,亦未事先或同時通知商品之製造商並請求排除侵害,且未載明專利權之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顯亦未踐行警告函處理原則第4點所規定之程序;雖然對部分製造商有事先通知,但該通知所揭露侵權商品品項卻與該公司對下游通路商寄發警告函所稱侵權品項不一致,甚至對下游通路商發函指稱侵權之品項,竟多於對製造商發函指稱侵權之品項,並要求通路商於3日內或一週內等極短時間內處理涉及侵權商品,更對80家以上之中小型水電行等通路商持續寄發逾百封以上之警告函,造成通路商下架或不敢銷售競爭對手商品。
綜上所述,公平會認定,A公司未依該原則踐行必要程序,逕行向多家通路商寄發警告函,已對中小型業者造成銷售困擾並引發寒蟬效應,亦使製造商無從掌握侵權爭議內容,難以就系爭商品是否涉及侵權予以主張防禦,故A公司整體寄發警告函行為,實已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構成公平法第25條之違反。
此處分提醒所有企業在行使智慧財產權時,仍應注意公平法相關規定,尤其於對競爭對手之客戶寄發侵權警告信函前,應注意遵守公平會所制訂警告函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以免反遭競爭對手以違反公平法向公平會檢舉,若遭認定確實違反公平法,除了高額的行政罰鍰外,因其違法行為而受害之廠商甚可進一步依公平法第30條、第31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為故意之違反行為,甚至可能依被害廠商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以內加重賠償責任,不可不慎。
[1]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14058號):https://www.ftc.gov.tw/uploadDecision/693c4def-79cc-4b14-b399-03d047c388d5.pdf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3&docid=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