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聯合行為係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事項,而相互約束其事業活動之行為。原則上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如有促進產業發展或經營效率之必要,且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得例外准予許可。本制度設計兼顧市場之公平競爭秩序與經濟發展需求,避免不當限制競爭,並鼓勵有益於公共利益之合作。
公平交易委員會近日就多家電子產業供應鏈事業規劃聯合採購再生能源電能一案作成許可決定書[1],申請人預計每年整合約1.7億度之再生能源需求,並透過顧問公司協助,分別與售電業者議價及簽訂購電契約。公平會認為,該聯合採購量佔再生能源市場可交易量比例不高,不致有濫用買方優勢之情形,且有助於提升電子產品之永續價值、促進市場競爭、提高再生能源之可及性與使用率、降低碳排放量、帶動綠色供應鏈與低碳轉型,符合促進產業發展、提升經營效率及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例外許可要件。
因應公司治理評鑑於115年轉型為ESG評鑑[2],於環境面(E)指標E-1至E-3規範溫室氣體、E-8至E-9規範能源管理、E-11至E-12規範氣候變遷影響等面向,此許可決定亦符合我國能源轉型政策與產業永續發展方向,後續執行情形及其對再生能源市場之影響,值得持續關注。
[1] 公平交易委員會聯合行為許可決定書(公聯字第114005號):
https://www.ftc.gov.tw/uploadDecision/7b077698-8a72-4eff-a35f-a65e96b99edd.pdf
[2] 公司治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