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115年1月1日正式上路

2026-01-01

《勞動基準法》第43條明文保障勞工於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發生時的請假權利,並授權勞動部訂定「勞工請假規則」,就各類請假應給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的工資給付最低標準加以規範。新修正之請假規則將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若未依規定辦理,恐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之虞,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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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43條明文保障勞工於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發生時的請假權利,並授權勞動部訂定「勞工請假規則」,就各類請假應給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的工資給付最低標準加以規範。

  為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並強化其請病假權益,勞動部於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1. 勞工為照顧家庭成員得請事假,並得以「小時」為單位(第7條第2項)

  鑑於我國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化趨勢,勞工臨時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日益增加,本次修正明定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得向雇主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2. 全勤獎金制度調整(第9條)

   (1) 過往僅保障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或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本次修正則進一步明定,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亦不得影響全勤獎金之給付。

   (2)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應依實際請假天數「按比例」扣減全勤獎金,不得全額扣發。例如,若全勤獎金為3,000元、當月工作30日,請病假1日,最多僅得扣減100元。

3. 請病假禁止不利處分(第9條之1)

  明定勞工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逾十日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因其請假而為不利處分,例如降低年度考績、影響升遷資格等;縱使請假日數超過十日,亦不得單純以此作為不利考核之依據。

  上開新修正之請假規則將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未依規定辦理,恐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之虞,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雇主應特別留意。

參考資料:

1. 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2. 勞動部《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相關問答Q&A,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86988/87100/post

3. 勞動部病假與全勤獎金相關問答Q&A,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86983/87103/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