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健康、傷害險解約金債權不得強制執行

2025-06-19

2022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肯認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債權人該保單解約金。上開裁定出爐至今,保單強制執行案件已突破百萬件,為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及維護保戶權益,行政院於2025年3月,送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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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肯認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債權人該保單解約金。

上開裁定出爐至今,保單強制執行案件已突破百萬件,為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及維護保戶權益,行政院於2025年3月,送請立法院審議金管會所擬《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案已於2025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最快7月前就可上路。

一、 修法重點:明定下列保單解約金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修正條文123-1、129-1、130、132-1):

1.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

2.主管機關公告屬基本保障性質之人壽保險契約,例如小額終老保險;

3.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金額未超過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1.2倍 × 6」最高標準者。以臺北市為例為146,730元。

二、預估影響:強制執行案件大幅減少

據金管會統計 ,過去兩年保單強制執行案件達123萬件,修法施行後,預計可排除:

1.健康險與傷害險案件約91萬件(74%);

2.小額終老險、較低額壽險及給付期開始之年金險案件約16萬件(13%)。

初估共有107萬件(約87%)保單解約金執行案件可被撤銷,顯著減輕法院執行作業負荷,亦能保障弱勢保戶之基本生活。

三、新制度與罰則

1.引進國外「介入權」制度(修正條文123-2):

特定利害關係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支付預計可獲償之解約金額度,得變更為新要保人。

2.配套修正條文(修正條文148-3、167-1、171-1):

增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之依據、違反委外辦法之罰則及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除書。

3.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刪除第168-7條規定。

金管會表示,相關子法及公告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後研議發布,確保新制落實。

[1] 司法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774958-efb88-1.html

[1] 金管會: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506030001&dtable=News

[1] 經濟日報:逾百萬遭強制執行保單 七月起可望解套,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8782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