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委託書之送達、簽署方式新修正

2025-06-03

股東會旺季即將來臨,主管機關近日針對股東會委託書之送達、簽署方式修正相關規定,謹說明如下: 一、 股東會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之期日計算,股東會開會當日不算入,應以股東會開會之前一日為起算日: 緣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目的,除在於便利公司股務作業外,尚有糾正過去公司召集股東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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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旺季即將來臨,主管機關近日針對股東會委託書之送達、簽署方式修正相關規定,謹說明如下:

一、 股東會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之期日計算,股東會開會當日不算入,應以股東會開會之前一日為起算日:

緣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目的,除在於便利公司股務作業外,尚有糾正過去公司召集股東惠收買委託書之弊,防止大股東操縱股東會之旨趣。因此,有關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之規定,應參考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122條規定,股東會開會之日期(始日)不算入,以其前一日為起算日,逆算至5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爰股東至遲應於該期間末日午前零時前將委託書送達公司。倘第5日為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應再逆算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以便利公司至少5日之股務作業時間。倘股東未依限將委託書送達公司者,公司亦可自行決定是否收受該委託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4年4月16日商策字第11401403090號)

二、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的徵求及非屬徵求的相關書面文件,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簽章之規定:

金管會考量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會徵求與非屬徵求作業運行已久,且該等文件除攸關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召集外,亦與股東、徵求人及公司權益密不可分。因此,金管會前於114年4月25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條之3規定,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的徵求及非屬徵求的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8條第1項有關電子簽章的規定,以確保委託書及相關文件所涉各方之權益可受完整妥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