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5年1月6日三讀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2026-01-20

為確保契約公平、資訊透明與爭議申訴機制得以落實,並在考量數位平臺產業創新空間的前提下,衡平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四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立法院於115年1月6日三讀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外送專法),以促進外送平臺產業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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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契約公平、資訊透明與爭議申訴機制得以落實,並在考量數位平臺產業創新空間的前提下,衡平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四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立法院於115年1月6日三讀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外送專法),以促進外送平臺產業健全發展。

 

  本次通過之外送專法共計五個章節(總則、外送員權益保障、外送平臺管理、罰則、附則)與二十八條條文,並明訂於本法公布後六個月實施(第28條)。重要條文內容如下:

 

1.       最低工資給付(第5條):按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五元之保障金額。」違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4條第5項第3款)。同時,按本法第5條第4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報酬明細表,並載明下列事項,包含:報酬總額;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以及實際發給之金額。使外送員得據以檢視報酬金額是否符合第1項有關基本報酬之規定。

2.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做出不利決定(第7條第2項)、建立申訴制度(第9條):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停權等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本法第7條第2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做出不利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並依第9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以保障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程序正義。

3.       外送平臺業者之法定投保義務(第10條):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因頻繁使用道路面臨交通事故及人身安全等高風險情境。為使外送員於發生交通意外時,其人身及財產損害得透過保險制度適當填補,本法於第10條第1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4.       數位離線權(第11條):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本法於第11條明文規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同時,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違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24條第1項)。

5.       因天然災害停止營業之通知義務(第15條):衡酌外送員多以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提供外送服務,如外送平臺業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期間持續營業,恐使外送員陷於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之風險。故本法於第15條明文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違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24條第1項)。

6.       平臺業者應安排外送員參加運送安全講習(第23條):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本法第23條明文規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違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24條第2項)。

 

  上開外送專法三讀通過後,將於總統公布後六個月實施,平臺業者應注意遵守上述規定並確實履行相關義務,以免遭主管機關開罰。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2. 立法院三讀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738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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