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美國發布最新出口管制措施 企業該如何因應

2020-05-23

台灣公司對此類物品如欲出口、再出口或轉運至以上國家,則須對其正在交易之對象進行盡職調查(due-diligence),以確認其實質交易對象是否屬於軍事最終用戶,此盡職調查義務與許可要求也適用於與在歐洲或其他地方中資公司間所進行之交易,且此調查義務不會隨物品銷售完畢而結束,特別是對於提供售後服務或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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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務部於今年4月28日修訂了出口管制措施,要求向中國、俄羅斯、委內瑞拉等國出售積體電路等特定產品的公司,必須事先申請並獲得許可,始得出口,並且廢除了某些例外條款,其內容簡述如下:

 (1) 擴大軍事最終用戶(Military End User “MEU”)許可及控制範圍

 (2) 廢除民間最終用戶(Civil End Users “CIV”)豁免許可

 (3) 廢止額外允許再出口豁免許可(目前尚屬提案研議階段)

以上(1)、(2)兩項將於2020年6月29日施行。

1. 擴大軍事最終用戶許可及控制 (Expand restrictions of “MEU”) 之範圍美國商務部限制之依據及內容:依據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AR (§744.21),與中國、俄羅斯和委內瑞拉等國家進行交易時,增加管制許可與預期盡職調查等措施。此範圍不僅限於國防有關事項,且擴展至商業技術、貿易等諸多領域。此種措施與範圍調整之源由,可由該規則之序言一窺而得:「要增強在中國對最終用戶的盡職調查,尤其是考慮到中國廣泛的軍事及民間機構一體化」,即鑑於中國軍事機構與民間工業的日益融合而越來越難區別,使得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BIS”)必須採取新措施。該規則進行以下重點修改:

  • 擴大了「軍事最終用途」(“Military End Use”)的定義使其涵蓋對於美國軍品管制清單上或歸類於美國出口管制編碼(“ECCN”)以A18結尾或600系列所述之軍事物品的運作、安裝、維護、修理、大修、翻新、開發、生產等有所支持(support)或協力(contribution)等間接行為,上述任何一個行為元素均可觸發「軍事最終用途」要件之適用性。
  • 增加對於與中國「軍事最終用戶」交易之許可要求對於「軍事最終用途」的修改,導致擴大了對「軍事最終用戶」 的限制,亦即,「任何個人或實體及其行動或功能旨在支持軍事最終用途」均需獲得BIS出口許可。
  • 該規則還將一些新的美國出口管制項目增添到軍事最終用戶限制所涵蓋的項目列表中,例如增列與材料處理,電子,電信,信息安全,傳感器/激光和推進有關的出口控制分類號。
  • 該新規則甚至要求所有運往中國的物品都必須提交電子出口信息(EEI),無論貨物的價值多寡。

總而言之,如果廠商知悉或有理由知悉其中國客戶對於軍事物品之開發、生產或運營有從事支持或協力等行為,縱使只是純粹商業項目(例如將現成的商品出售),都可能需要取得BIS的許可。這些新規定將影響產業與中國公司的交易,尤其是交易對象為同時從事民間和軍用的大型中國公司,是以,即使是純粹的商業交易也需要對交易對象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台灣可能受影響之產業為何依目前觀察,可能受影響產業如半導體,高科技,能源,航太等產業。針對中國之「軍事最終用戶」或「軍事最終用途」,可能也包括流行性消費類設備(包括手機,筆記本電腦和「智能」設備產品)及其元件、材料、化學物品、技術、軟體、儀器等。只要交易對象被認定為中國「軍事最終用戶」或「軍事最終用途」,上述產業及其物品都會受新規則所規範。

例如,在新規則下,被歸類於出口控制分類號ECCN: 5A992.c之具有加密功能的“大眾市場”硬體或軟體,其中包括許多類型的基本電子產品和消費類軟體APP應用程式,即須申請出口許可。

2.廢除民間最終用戶(Civil End Users “CIV”)豁免許可

美國商務部限制之依據及內容:

依原本美國出口管理條例所定之「民間最終用途豁免許可」,允許公司出口、再出口、國內轉運原本需要申請許可且被列於美國國家安全管制商務控制清單上的「民間最終用戶」及「民間最終用途」之物品至D1組別國家(包含中國)。但在該豁免許可廢除生效後(2020年6月29日後),任何管制清單內物品都需要申請許可,這包含所有先前依據「民間最終用途豁免許可」已出口且目前尚在其他接收國家庫存,且即將再出口或轉運之物品。

3. 廢止額外允許再出口豁免許可

美國商務部限制之依據及內容:美國出口管理條例第740.16條(a)項目前允許在 (1)再出口物品與再出口國的出口許可必須一致,以及 (2)該物品不受其他控制原因之管制(例如導彈科技與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前提下,得將該物品從A:1組別國家中的某個國家或香港再出口至其他特定目的地。但基於A:1組別國家及香港對於中國和其他D:1組別國家日益增加的民間和軍工產業一體化所帶來的威脅,且美國對A:1組別國家及香港對於其出口許可之審查標準有所疑慮,因此,BIS提議刪除授權商業控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上特定國家安全管制物品之再出口規定,將諸如中國、俄羅斯等國家 從原本為D:1組別合格再出口目的地國家中移除。但此目前此仍屬提案研議階段,值得密切注意。

對於受影響產業之建議

綜上所述,可知依修正前美國出口管理條例,國外生產軍事最終用途物品除特定控管物品外,如該物品內美國產品價值成分含量少於25%或已取得出口許可,即得出口、再出口或轉運至中國、俄羅斯或委瑞內拉等D1組別國家。

但經上述修正後,許多產品將受到管制,原本非軍事最終用途之物品,因具有直接或間接支持或協力軍事最終用途之性質,即因而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管制,此外,特定原本非軍事最終用途物品,因屬於新增之美國軍品管制清單或美國出口管制編碼之物品,亦因而受到管制。

因此,台灣公司對此類物品如欲出口、再出口或轉運至以上國家,則須對其正在交易之對象進行盡職調查(due-diligence),以確認其實質交易對象是否屬於軍事最終用戶,此盡職調查義務與許可要求也適用於與在歐洲或其他地方中資公司間所進行之交易,且此調查義務不會隨物品銷售完畢而結束,特別是對於提供售後服務或保固產品之公司。

基此,建議台灣公司可於新規則生效前加快或結束即將受新規則影響之物品交易,並於生效日期前完成所有出貨,以減低相關風險。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https://view.ctee.com.tw/economic/19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