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三級警戒下我的案件怎麼辦?

2021-06-17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宣布全國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延長至110年6月14日,再於110年6月7日宣布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延長至至110年6月28日止。在此疫情嚴峻時刻,如果碰到案件正在法院審理,民眾應該注意甚麼事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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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慧心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宣布全國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延長至110年6月14日,再於110年6月7日宣布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延長至至110年6月28日止。在此疫情嚴峻時刻,如果碰到案件正在法院審理,民眾應該注意甚麼事情?
依司法院公布之「因應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地區之法院防疫指引」,相關案件將以下列原則之進行有:
一、6月28日前原則上全面暫緩開庭:
自即日起至6月28日止,全國各級法院均暫緩開庭,但具時效性(如被告在押、宣示判決)、緊急性(如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事件)、必要性(其他認有即時處理必要)之案件,不在此限,其他在法院及所屬機關內、外所舉辦有院外人員參與之業務或活動,亦依上述原則辦理。
二、建議例外開庭及辦理其他案件業務事項時,宜儘量依法採取遠距視訊(包含延伸法庭)及提示電子卷證之方式進行,對此司法院於今(1)日召開第194次院會,會中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現已送請立法院審議。
遠距開庭程序該如何進行?
目前司法院參考國外司法機關之防疫經驗,建議疫情期間例外開庭及辦理其他案件業務事項時,宜儘量依法採取遠距視訊(包含延伸法庭)及提示電子卷證之方式進行,並公布「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法庭版、當事人或關係人版)」,及「法院辦理遠距視訊開庭參考手冊」(詳細內容可參司法院網站),提供遠距視訊開庭(含延伸法庭)之技術指引及運用參考,主要重點有:
一、軟硬體設備:軟體方面採用「U會議」,可以透過網路安裝軟體,也可以不安裝軟體直接加入會議。硬體方面須準備電腦、手機、平板或筆電(含鏡頭及麥克風),並確認可以支援「U會議」。
二、運作模式:可分為「標準型」:法官在院內主法庭開庭、當事人在院外遠距視訊出庭;「延伸法庭型」為法官在院內主法庭開庭、當事人等(包括當事人與關係人)在院內延伸法庭出庭;「混合型」則是法官在院內主法庭開庭、部分當事人等在院內延伸法庭出庭、部分當事人等在院外遠距視訊出庭。等3種模式由法官因應個案情形,選擇最適當的型式實施。
三、開庭流程:
1.登入「U會議」:法院書記官寄發開庭通知書告知遠距開庭期日後,會於開庭前以電話或適當方式聯繫開庭之當事人及關係人,並告知參加「U會議」之ID 9碼,以進行「U會議」之登入核准。
2.發言方式:遠距出庭者如要發言,需舉手或以其他訊息表示,經審判長同意後再發言,發言時,需先取消靜音,在發言結束後,開啟靜音並保持麥克風關閉。
3.提交文件或證物方式:如為電子文件可事先傳送法院,開庭中可透過鏡頭功能等待法院擷取。
4.結文提出方式:法院會於寄發開庭通知書時一併寄送結文紙本,證人於開庭中朗讀結文後在其上簽名,以上述提交文件或證物方式當庭提出給法院。
5.筆錄簽名方式:筆錄(例如調解筆錄)如應由當事人簽名者,當事人於閱覽法院以科技設備傳送之筆錄後,得於法院預先提供之筆錄頁面簽名,亦得直接列印筆錄簽名後,以上述提交文件或證物方式回傳法院。
6.如何退出法庭:於法官宣布退庭後,按下「掛斷」即可退出視訊法庭。
四、其他注意事項:
1.遠距開庭不論何者模式,全程均禁止錄音錄影,如有違反,審判長除得依法院組織法第89條行使維持秩序之權,命其中止錄音、錄影(含直播)外,亦得依第90條第3項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含對直播所為錄音、錄影)內容,且得處以罰鍰。
2.未經審判長同意,第三人不得出現在遠端出席者附近,以免影響秩序及開庭者權益。
3.法庭旁聽者,須遵循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之相關措施,並事先聯繫開庭法院再前往。
五、書狀或文書之電子傳送:
1.可透過網路遞送民事起訴狀及補充書狀:先由「司法院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以自然人憑證取得遞狀帳號,再由「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登入,進行書狀上傳。
2.除現行已有得採科技設備傳送文書之規定外,司法院院會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其中增列:刑事訴訟文書、羈押或延長羈押之押票、裁定、少年保護事件之收容或延長收容、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執行程序相關文書,得以科技設備傳送;相關規定並得為檢察官偵查程序準用。關於民事或家事訴訟事件,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使能以科技設備傳送文書之範圍更加擴大。
因本次疫情造成影響範圍甚廣,建議有案件在法院審理中的民眾,可主動與書記官確認後續庭期與進行方式,以及早準備,但不可諱言地,有關起訴時效、上訴、抗告、再議、再審等期間因疫情而延誤時如何處理、公開審判原則如何實踐、法院所為的程序選擇當事人如何救濟?以科技方式進行文書的送達對象是否包含代理人、辯護人等疑義,都可能在後續運作產生爭議,不可不慎,建議民眾仍有相關疑義,仍請諮詢專業律師為宜。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https://view.ctee.com.tw/legal/30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