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新修正電支條例及其子法 疑忽視個資及隱私權保護

2021-09-09

隨著Covid-19疫情延燒,零接觸支付快速成長,使用電子支付人數持續提升,近日發放電子振興券之討論熱度亦居高不下,依據金管會統計,截至民國110年6月止,國內總計有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3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含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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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Covid-19疫情延燒,零接觸支付快速成長,使用電子支付人數持續提升,近日發放電子振興券之討論熱度亦居高不下,依據金管會統計,截至民國110年6月止,國內總計有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3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含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使用者人數約1,389萬人,較去年同期成長53.82%。為整合儲值支付工具法令規範,創造電子支付核心之支付生態圈,營造友善產業發展之法規環境,立法院於109年12月三讀通過新修正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並在今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將「電子支付」、「電子票證」整合管理,除「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相互轉帳」、「收受儲值款項」三大業務外,尚開放「不同業者間交互匯款」「開放國內外小額匯兌」、「辦理外幣買賣」、「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等,增加民眾支付便利性,加速普惠金融推動。但電子支付具有快速性、隱匿性及交易時並無第三方人力介入監督等特性,恐容易淪為有心人士利用作為洗錢或逃漏稅之工具。因此,《電支條例》依照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頒布之指引,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應留存確認身分程序所需資料,以及使用者儲存卡之卡號、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及幣別等必要交易紀錄,包括未完成之交易,留存期間至少五年。且為防止逃漏稅之目的,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之必要交易資訊及確認使用者及特約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今年5月,財政部預告《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機構針對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除收款金額累積未達新台幣48萬元外,應定期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上開資訊,引發外界爭議,認為電子支付機構每年定期向稅捐單位提供上開資訊,稅捐單位即可掌握使用者的身分、帳號或卡號、支付工具種類及金額、幣別等資訊,造成消費者必須承擔交易資訊、個人資料遭外流之風險。面對外界質疑,財政部承諾將參考各界質疑進行修正,然而,今年8月17日財政部公布之《管理辦法》,雖刪除引發外界爭議之「付款方」相關規定,惟系爭管理辦法仍將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支付工具之種類、金額、幣別及時間等重要交易資訊列入電子支付機構應提供之資訊範圍。然而,電子支付多為實名交易,金流、物流及個人資料均有跡可循,故仍可透過交易資訊「間接辨識」消費者,似未解決先前外界所擔憂個資外流之問題。事實上,法務部曾頒布行政函釋指出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越比例原則,調查「具體課稅案件」應於必要範圍內為之,倘稅務機關請求醫療機構廣泛性、非特定性提供全不知病患資料,有逾越必要範圍之虞。再者,採取實體交易時,消費者不需透露個人資料,僅留下交易時間、金額與交易項目,由業者申報營業稅、營所稅亦僅需提供進銷項目及會計帳簿、文據即可完成。財政部公布之《管理辦法》,廣泛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提供非特定之交易資訊,無異欲藉由大數據方式監控交易紀錄與收支金流是否異常,揪出短報營業金額,漏繳營業稅之業者,似已逾越必要程度。對此,財政部或可參考現有之境外電商申報制度,由業者自行申報,再視具體個案,針對繳納情況異常之經營者進行調查。核實繳納營業稅、營所稅為經營者之義務,不應將此義務轉嫁由消費者承擔,更不該藉詞稽查逃漏稅,監控電子支付使用者之消費紀錄,而忽視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legal/32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