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永續報告、財報 「重大性」差很大

2025-08-06

當企業的財務長聽到「重大性」這三個字時,腦海中浮現的可能是財務數據的百分比,如盈收的1%至5%是否達到揭露門檻;但當企業的永續長聽到「重大性」,想到的卻可能是塑膠廢棄物對海洋生態的影響程度。為何同樣是「重大性」,財務報表與永續報告談論的卻如此不同?如果永續報告書內容出現錯誤,企業會面臨與財報不實一樣

作者

作者

當企業的財務長聽到「重大性」這三個字時,腦海中浮現的可能是財務數據的百分比,如盈收的1%至5%是否達到揭露門檻;但當企業的永續長聽到「重大性」,想到的卻可能是塑膠廢棄物對海洋生態的影響程度。為何同樣是「重大性」,財務報表與永續報告談論的卻如此不同?如果永續報告書內容出現錯誤,企業會面臨與財報不實一樣的刑責風險嗎?

需要先討論的是:永續報告內容出現不實,是否會產生證交法之刑事責任?這是一個目前尚無明確司法判例、但潛在風險逐漸升高的議題。目前財報不實明確受到《證交法》第20條、第171條等條文直接規範。但永續報告書的法律基礎來自金管會所發布的《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法源屬於《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是否可直接適用《證交法》,有很大的疑問!

然而,若未來司法認定永續報告書屬於《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規範的「業務文件」,其內容的不實可能同樣適用《證交法》171條,刑責風險便即刻升高。隨ESG資訊逐步納入企業年報永續專章,若該資訊被發現不實且對投資人決策造成重大影響,刑事責任亦可能因此而被觸發。

不過,縱使被觸發刑事責任,法院將來在面對永續報告的「重大性」時,會是一個難題:以財報來說,法院需判斷企業所揭露的不實資訊,是否足以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判斷。但面對永續報告之重大性認定,遠比財報更加複雜:永續議題通常難以簡單量化,涉及長期與質性的影響,且缺乏像財報般明確的司法判例可供參考。不同國際標準下的定義差異,更讓司法判斷標準的不確定性大幅提升。

以「重大性」之適用依據來看,財務報表的重大性概念,標準較無爭議,主要來自審計準則公報關於「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美國SEC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以及台灣司法實務上的認定,聚焦於量的(金額占比)與質的(舞弊)兩個角度,以及是否影響投資人的決策。而永續報告的重大性,雖然主管機關之《編制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要求企業依據GRI準則,但將來若有司法案件,還是要面對到底要運用GRI?其他不同指標如SASB、TCFD及IFRS S1/S2?畢竟,GRI強調企業對外部世界造成的實質衝擊(雙重重大性),而IFRS S1/S2則主要考慮企業財務表現與投資價值的影響(單一重大性),標準有所不同。

再以報告閱讀者的角度觀察,財報重大性關注的對象較為明確,即是投資人;但永續報告的對象則更廣泛,包含股東、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員工、社區、甚至非政府組織,且每個利害關係人關注的重點不同,那麼,司法機關應從哪一個利害關係人的角度去思考?

雖然司法將來會有這些問題需要面對,但建議企業仍須先做好準備,包含:清楚劃分財務與永續的重大性概念,建立跨部門的重大性評估制度,並在永續報告書中明確揭示使用的判斷標準。其次,建立嚴謹的內控程序,明確責任主體,避免未來出現揭露責任不明的問題。此外,引入第三方驗證與內部稽核程序,將質性風險盡可能量化並確保揭露內容真實可信,降低因漂綠或揭露不實帶來的法律與聲譽風險。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806700104-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