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地方开发绿电公民电厂实务分享

2025-10-23

根据经济部能源署的归纳,目前台湾再生能源公民电厂的商业模式,依其发起主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公民自主发起」的公民电厂通常是地方居民发起的新创事业,虽然因操作复杂度高,存在许多阻碍,但这种模式可以让民众实质且有意义的参与能源转型,凝聚居民对在地绿能发电的认同感与向心力,更具有实践能源公正转型的重大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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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部能源署的归纳,目前台湾再生能源公民电厂的商业模式,依其发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地方政府主导发起」、「系统营运商发起」及「公民自主发起」三种类型。

 

不同于前面两种类型民众只需投入资金或提供屋顶,「公民自主发起」的公民电厂通常是地方居民发起的新创事业,如小区的太阳能板、或农田圳路的微水力、小水力发电,从用地取得、案场规划、筹资募资、电厂建置,一直到自发自用或并网售电,都需自行负责及营运。优点是民众可自主决定运作方式,与在地永续发展连结;但问题是复杂性高,电厂成立与经营管理不易,且规模小,容易有竞争力和议价能力不足等困难。

 

案场需求设计量身订制的法律文件就颇为重要,几点实务心得分享如下:

 

一、营运主体的评估

 

有哪些法律组织可以作为再生能源公民电厂的营运主体,相关法令未做特别限制,除了政府机关(构)和公立各级学校以外,民间营运主体的选项相当多样,例如,可以成立公司、合作社、财团法人、小区发展协会,及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农业产销班等。建议发起人可以参考公司法、合作社法或民法等相关法规,或咨询法律专业协助,仔细评估选出最适合案场发展需求的营运主体种类。

 

二、投资人的资格限制

 

为了确保在地参与和主体性,案场必须保障在地居民有一定的投资比例,例如一定人数和持股比例,并对所谓的「外部」资金进行限制。因为考虑到在地资金可能有限,难免有引进外部资金的需求,或者其他企业用户也有意来投资,这时也就可以考虑分阶段募资,但为确保在地居民能主导公民电厂的发展,一旦选定营运主体的种类,首先要做好股权的规划,依照公民电厂成立的宗旨设计不同的持股组合,如此才能维持股东间的角色平衡。

 

三、募资行动

 

公民电厂在地募资活动,在与居民或其他投资人进行接洽说明时,应注意合法性,并如实说明相关投资风险,以避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募资行为的合法性。

 

四、电厂运维管理

 

公民电厂视其规模大小和专业能力,可选任负责人组成团队,例如,董事会或理事会,自行管理电厂运维,不过案场运维通常较为复杂,也可考虑找专业经理人或其他委外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金流管理及专业咨询。

 

五、发电获利回馈在地

 

为维持在地公民电厂之公益性和在地参与能量,公民电厂可进一步规划发电的获利回馈方案,不过提拨回馈给在地的经费来源,必须根据所选择营运主体类型相关规定办理,并不是有获利盈余就可以动支。

 

随着政府推动公民电厂奖励办法与诱因机制,民间能源转型意识的抬头,不少民众、小区、中小企业都纷纷投入其中,虽然「公民自主发起」的公民电厂因为操作复杂度高,存在许多阻碍,但是这种模式可以让民众实质且有意义的参与能源转型,凝聚居民对在地绿能发电的认同感与向心力,更具有实践能源公正转型的重大意涵,推动成功的关键也往往取决于在地各方的良好沟通和互动,才能建立起在地绿能创生和小区培力的共识与信任感。

出处: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016700125-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