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公布「个人资料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2025-11-25

民国114年11月11日,总统公布个人资料保护法之部分条文修正案。本次修法因应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下称「个资会」)之成立,调整并增订相关规范,以赋予个资会必要之监管职能,强化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即一般民间企业)之个资监督管理,其中对非公务机关亦设置过渡期间,以利其调整与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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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下同)114年11月11日,总统公布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之部分条文修正案。本次修法因应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下称「个资会」)之成立,调整并增订相关规范,以赋予个资会必要之监管职能,强化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即一般民间企业)之个资监督管理,其中对非公务机关亦设置过渡期间,以利其调整与因应。

针对本次部分条文修正一般民间企业应注意之重点如下:

一、通知及通报义务
  非公务机关知悉所保有之个人资料发生被窃取、泄漏等个资事故时,应通知当事人,并向主管机关通报。

二、行政检查
  主管机关认非公务机关有违反个资法规定之虞,或为检视其落实个资法情形而认有必要时,得依法进行检查,并得令相关人员为必要之说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救济程序
  非公务机关对主管机关依个资法所为行政处分不服时,得向主管机关声明异议,依法不得声明不服时则得径行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得救济。

虽然修正条文已公布,但施行日期则另由行政院依同法第56条第1项定,建议各企业尽早检视现有数据处理制度、通报流程与安全维护机制,为即将到来的法令实施做好准备。

参考数据

1. 总统令中华民国114年11月11日华总一经字第11400114521号。

2. 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筹备处,立法院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114年10月17日,https://www.pdpc.gov.tw/News_Content/20/1001/,最后阅览日期:1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