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放宽股东会视频会议的限制条件。

2026-04-21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3/24公布金管证交字第1150380895号,公布修正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44条之11」(下称股务处理准则)有关股东会视频会议之限制条件。股务处理准则系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2条之1第2项之授权,其中经历过21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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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3/24公布金管证交字第1150380895号,公布修正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44条之11」(下称股务处理准则)有关股东会视频会议之限制条件。股务处理准则系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2条之1第2项之授权,其中经历过21次修正。

过去修正公司法第172之2条,明定公司得于章程订明以视频会议或其他主管机关公告之方式为之。但书则是提及天灾等不可抗力事项,主管机关得公告公司于一定期间内,不经章程,即依视频会议或是其他公告方式进行会议。对于与会人员、记录人员之所在地、投票方式,因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得以自行决定。议事录则得记载会议使用之链接及股东识别方式。然而,若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仍需遵行证券主管机关另行规定之条件,才得以进行视频会议。此时则发生:若有天灾等不可抗力事件,若仍须遵行相关条件,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而对公司治理导致危害之相关争议。

近日,金管会增加股务处理准则第44条之11第三项,便参考公司法第172条之2之规定,若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经过经济部公告公司于一定期间内,公开发行公司得以视讯方式进行股东会,而无须受前两项规定之限制。惟仍须注意者为,股务处理准则第44条之9第3项规范,仍须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才得以进行视讯或视讯辅助股东会。

参考数据:

1. 公司法第 172 条之 2 及第 356 条之 8 修正条文问答集。

2. 金管证交字第1150380895号。

3.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四条之十一修正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