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部于今年3月31日修正「事业及污水下水道系统水污染防治费收费办法」,兹整理修正重点如下:一、调整健康物质费率。二、首次将氨氮、锌及锡纳入收费项目。三、新增投资能资源化抵减措施。四、推出分期付款等便民措施。
环境部水质保护司表示,水污染防治费自104年开征以来未曾调整费率,考虑水污费若低于实际治理成本,恐难以发挥促使业者减量之经济诱因,因此于办法第5条针对特定行业废水常见的7种重金属(铅、镍、铜、总汞、镉、总铬、砷)及氰化物,合理化调整费率,以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并且,考虑特定产业聚落常为污染源集中地,且容易随放流水进入水体,对河川水质及水生生物造成显著影响,新增锌与锡作为征收项目。此外,氨氮排入水体后会导致水体优养化现象,增加水中毒性,影响生态及取水用途,亦新增氨氮为征收项目。
为降低上述修正对业者冲击,除于办法第6条给予业者分年递减等配套缓冲措施外,办法第16条增订水污费费额抵减制度。若征收对象增设具能资源化效益之废(污)水前处理设施或废(污)水处理设施,经审查通过且维持设施操作3年以上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费额抵减,藉此鼓励业者投入永续设施之建置,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本次修正对工业区及科学园区之下水道系统、晶圆半导体制造业、发电厂、印刷电路板制造业及电镀业等排放源影响显著,相关业者宜及早规划与布署对应策略,并善用相关优惠措施。
参考数据: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COMPARE.aspx?lsid=FL040165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25add331-5c11-4ca6-92e4-61d78c2c19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