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电子签章法》于2024年5月15日修正,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2025年4月25日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1],增订第23条之3条,明定依本规则所为之委托书征求及非属征求相关书面文件,须签名或盖章者,不适用《电子签章法》,并依同日修正之第24条规定,自2025年5月17日施行。
金管会早于2021年即曾公告排除《电子签章法》适用于委托书,但依修正后《电子签章法》第20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修正前《电子签章法》公告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者,自《电子签章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后停止适用。为避免法律空窗,金管会此次以法规命令明文排除股东会委托书对电子签章之适用。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曾于2025年2月25日指出[2],委托书是否开放电子签章,影响层面广泛,经委外研究,并征询相关业者、股务代理、通路业者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后,评估现阶段委托书尚不宜开放采用电子签章,主要有三大理由:
一、 难以确认是否为股东本人签章;
二、 若书面、电子同时开放,可能有重复委托效力认定的疑义;
三、 金管会鼓励股东直接行使权利,如采用电子投票机制。
据此,为保障发行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及征求人、股东与代为处理征求事务业者等相对人之权益,于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完备前,金管会决定续行实体委托书制度。
[1]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6842&log=detailLog
[2] 工商時報,〈金管會不開放電子委託書三大原因曝光〉: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225701895-4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