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为减少金融机构间并购产生之不确定性,促进并购环境之健全,于民国(下同)114年7月3日公告「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正草案,预告修正前开投资管理办法,并于同年月31日召开公听会听取各方意见。
金管会于同年11月6日发布新闻稿宣布采纳包括:删除原条文中有关金融控股公司(下称金控公司)首次投资金控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商应取得被投资事业董事会不反对之决议,以及修正应备文件等意见,即将完成法制作业程序并发布。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金控公司首次投资公开发行公司应以现金为对价。
二、首次投资金融机构之持股比率须逾25%。
三、首次投资金融机构应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计划。
四、提供双重杠杆比率(DLR)之调整期间。
五、引入审计委员会与独立专家意见。
六、公开收购条件在投资案未经许可前不得对外公布。
七、经否准之申请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投资同一被投资事业。
本次修正预期将使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接轨金融机构并购实务运作、降低监理套利之空间,强化金融跨业经营之合并监理,并更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促进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效益,健全金融市场发展之立法目的。
参考数据:
金管会修正发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利金融并购法规与实务接轨。2025-11-06
独家专访》彭金隆:金融并购不是价高者得!应回归《金控法》精神。
https://www.wealth.com.tw/articles/9ecbea92-462c-4cab-b133-0888a0b28ce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