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劳工于执行职务时,因他人行为而造成身体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职业安全卫生法第6条第2项规定课予雇主应规画及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另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324条之3第2项更规定,事业单位劳工人数达100人以上者,雇主应依劳工执行职务之风险特性,参照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相关指引,订定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预防计划,并据以执行。就此劳动部有公告「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预防指引」(下称「预防指引」),以供雇主有所依循。
于民国(下同)114年2月21日,劳动部有鉴于台湾发生数起职场霸凌事件,因此修正并公告第四版「预防指引」,修正重点如下:
1、 明确化职场不法侵害行为之样态及定义:
(1) 过往「预防指引」虽有提及劳工遭受职场不法行为样态可能包括劳工于职场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予以不当之对待,或遭受顾客或服务对象之肢体攻击、言语侮辱等霸凌或暴力事件,但并未有明确定义。
(2) 相对于此,第四版「预防指引」则有例示职场不法行为样态包括「职场暴力」、「职场霸凌」、「性骚扰」、「就业歧视」,其中就众所瞩目的「职场霸凌」,更具体定义为「包括劳工于执行职务,在劳动场所中,受同仁间或主管及部属间,藉由 职务、权力滥用或不公平对待,所造成持续性的冒犯、威胁、冷落、孤立或侮辱行为,使受害劳工感到受挫、被威胁、羞辱、被孤立及受伤,进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
2、 明确化发生内部事件之处理程序:
(1) 过往「预防指引」中,若组织内部发生不法侵害事件,「预防指引」仅规定调查时应有劳工代表参与,并未明确规定调查小组之组成及调查程序。
(2) 相对于此,第四版「预防指引」则规定:于事件发生后,宜于3天内成立处理小组进行调查,若劳工人数 100人以上者, 调查小组成员应至少3人,其中外部专业人员至少2人(建议具备法律、医护或心理等相关背景),召开调查小组会议时,全体成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部专业人员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若是劳工人数30人以上未达100人者,调查小组之成员至少3人;若劳工人数未达30人者,得由雇主与劳工代表共同组成处理,实务运作如有困难,建议委由外部专业人员协助处理调查。调查期限应于2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得延长1个月。
「预防指引」之性质仅为行政指导,对于雇主并无拘束力,惟依劳动部114年5月1日新闻稿,劳动部于新提出之职业安全卫生法之修正草案中特别增订职场霸凌防治专章,该修正草案目前经行政院通过,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届时「预防指引」中有关于职场霸凌之定义及相关调查程序,有可能转变为具有拘束力之规范,因此,现在雇主宜检视公司内部规章是否合乎「预防指引」之相关规定,并配合修法进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