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证券商接轨IFRS永续揭露法则,金管会新增永续相关财务信息编制规定,并尝试减轻证券商财报编制负担

2026-01-20

为接轨国际 IFRS 永续揭露准则蓝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正「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增订永续相关财务信息专章(即第32条之一),规范符合一定条件者之证券商于年度财报中揭露永续相关风险、机会及重大信息。为减轻编制负担,信息范围以「投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者为限,并须参考 SASB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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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接轨国际 IFRS 永续揭露准则蓝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正「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增订永续相关财务信息专章(即第32条之一),规范符合一定条件者之证券商于年度财报中揭露永续相关风险、机会及重大信息。为减轻编制负担,信息范围以「投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者为限,并须参考 SASB 准则,确保信息与财报具链接性及可比性。

符合一定条件者,依照金管证券字第11403856095号函令,实施时程依实收资本额分三阶段:100 亿元以上者,自 115 会计年度起编制、116 年申报;50 亿元以上未达 100 亿元者,自 116 年度起编制、117 年申报;未达 50 亿元者,则自 117 年度起编制、118 年申报。

在查核与申报弹性方面,该信息无须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若已依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编制年报,并揭露相关信息之证券商,得以「查询索引」方式记载,避免重复揭露,以兼顾信息透明度与编制效率。

参考数据:

1.    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一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2.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民国114年12月26日金管证券字第11403856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