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115年1月6日三读通过《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

2026-01-20

为确保契约公平、信息透明与争议申诉机制得以落实,并在考虑数字平台产业创新空间的前提下,衡平外送员、消费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台业者四方之权利义务关系,立法院于115年1月6日三读通过「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以下简称外送专法),以促进外送平台产业健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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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契约公平、信息透明与争议申诉机制得以落实,并在考虑数字平台产业创新空间的前提下,衡平外送员、消费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台业者四方之权利义务关系,立法院于115年1月6日三读通过「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以下简称外送专法),以促进外送平台产业健全发展。

 

  本次通过之外送专法共计五个章节(总则、外送员权益保障、外送平台管理、罚则、附则)与二十八条条文,并明订于本法公布后六个月实施(第28条)。重要条文内容如下:

 

1.       最低工资给付(第5条):按本法第5条第1项规定:「外送平台业者给付外送员每笔订单之基本报酬,不得低于该笔订单外送服务期间依比例换算最低工资法所定每小时最低工资之一点二五倍,且不得低于新台币四十五元之保障金额。」违者由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下同)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24条第5项第3款)。同时,按本法第5条第4项规定,外送平台业者应提供报酬明细表,并载明下列事项,包含:报酬总额;每笔订单报酬之计算方式及金额;依法令或双方约定得扣除之项目及其金额;以及实际发给之金额。使外送员得据以检视报酬金额是否符合第1项有关基本报酬之规定。

2.       外送平台业者对外送员做出不利决定(第7条第2项)、建立申诉制度(第9条):为避免外送平台业者任意对外送员施以终止外送服务契约或停权等影响权益之不利决定,本法第7条第2项明定外送平台业者于做出不利决定时,应叙明理由通知外送员,就所执理由负举证责任并依第9条规定给予外送员申诉机会,以保障外送员之劳动权益及程序正义。

3.       外送平台业者之法定投保义务(第10条):考虑外送员于提供外送服务期间,因频繁使用道路面临交通事故及人身安全等高风险情境。为使外送员于发生交通意外时,其人身及财产损害得透过保险制度适当填补,本法于第10条第1项规定,外送平台业者应为已成立外送服务契约之外送员投保团体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员提供外送服务。

4.       数位脱机权(第11条):为保障外送员脱机权,尊重其提供劳务之意愿,本法于第11条明文规定,外送平台业者不得强制排定外送员上线期间,或违反外送员意愿使其维持上线状态;同时,外送平台业者对于外送员拒绝接单或选择下线休息,不得有不利对待。违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24条第1项)。

5.       因天然灾害停止营业之通知义务(第15条):衡酌外送员多以机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提供外送服务,如外送平台业者于发生天然灾害期间持续营业,恐使外送员陷于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之风险。故本法于第15条明文规定:「外送平台业者于政府机关因天然灾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区,应停止营业,并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员。」违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24条第1项)。

6.       平台业者应安排外送员参加运送安全讲习(第23条):为促使外送员重视交通安全,本法第23条明文规定:「外送员于提供外送服务时,因违反交通主管机关认定有重大影响交通安全之行为时,外送平台业者应依通知改善期内完成实施外送员运送安全讲习,于完成讲习前,外送平台业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务。」违者由交通主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24条第2项)。

 

  上开外送专法三读通过后,将于总统公布后六个月实施,平台业者应注意遵守上述规定并确实履行相关义务,以免遭主管机关开罚。

 

参考数据:

1.       立法院第11届第4会期第16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2.       立法院三读通过「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7384/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