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保险业办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

2026-03-17

为增加保险业揭露永续信息之可比较性,提升投资人信赖、引导永续相关资金流入,金管会比照推动我国上市柜公司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蓝图做法,于115年3月12日发布修正「财产保险业办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人身保险业办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将符合一定条件之保险公司纳入适用IFRS永续揭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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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保险业揭露永续信息之可比较性,提升投资人信赖、引导永续相关资金流入,金管会比照推动我国上市柜公司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蓝图做法,于115年3月12日发布修正「财产保险业办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人身保险业办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将符合一定条件之保险公司纳入适用IFRS永续揭露准则。修正重点如下:

一、 定明符合一定条件之保险业,应自115年会计年度起揭露经董(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永续信息,并应于当年度公告申报财务报告之期限内更新。

二、 定明IFRS永续揭露准则之重要规定。

三、 定明保险业就范畴一及范畴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应依主管机关规定方式取得独立第三方之确信意见及揭露。

四、 定明主管机关得认可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之衡量方法,及另定范畴三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之揭露时程。

五、 增订保险公司有沿用旧资本适足率制度(RBC)之区隔账户者得免予揭露整体资本适足率。

六、 定明各财务数据及业务事项等应揭露项目之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而有关第一点关保险业适用之一定条件,金管会亦配合上开二管理办法修正同时发布函令,规划适用之保险业范围、期程及得排除适用之保险业。

金管会表示,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可促进永续信息之可比较性而降低漂绿现象,并且增加投资人信赖而有利永续资金流入,进而带动企业之永续转型及供应链减碳。

参考数据: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603120001&dtabl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