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赴陆投资 如何与主管机关互动?

2022-07-13

企业为保护其营业秘密、营业利益、商业机密或维持其竞争优势,要求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区域内,不得受雇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类似之业务工作,此即所谓「离职后竞业禁止约款」。竞业禁止约款具有避免员工与前雇主之间产生不公平竞争、保护企业之营业利益、降低了企业间竞逐员工成本等优点;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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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赴陆投资受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管制,在许多情况下须经投审会许可才能进行。然而,什么情况须取得许可?要如何取得?依「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第3条,管制方式根据投资累计金额分成三种:事后申报、简易审查,及项目审查!
什么情况得「事后申报」?当「个案累计投资金额」于100万美元以下,投资人只要在投资行为实行后6个月内向投审会申报即可,这种情况不用取得许可就可以投资!
什么情况要事前申请「简易审查」?「个案累计投资金额」于5,000万美元以下,或者逾5,000万美元但非属项目审查之案件。您一定会疑问:什么是「逾5,000万美元但非属项目审查之案件」?我们稍后举例说明!
最后,什么情况须事前申请「项目审查」?当个案累计投资金额「每逾5,000万美元」时投资人就必须提出项目审查!注意喔!这里规定的是「每逾」,也就是以5,000万美元为一个区间(5,000万、1亿以此类推),「每一次累计超过5,000万美元」就必须提项目审查!
为了让读者清楚管制模式避免触法,以下举3个例子供参考:

  1. 事后申报转事前审查(个人、中小企业尤宜特别注意)
    我国籍A投资人投资大陆B公司10万美元,本次投资个案累计投资金额未逾100万美元,仅须于投资行为实行后6个月内申报即可。数月后,A投资人再对B公司投入20万美元设备,本次投资个案累计金额30万美元,A投资人须「再次」向投审会提出申报。
    嗣后,A投资人又投入B公司价值75万美元之原料供生产用,此次因个案累计投资总额达105万美元,已逾事后申报之100万美元门坎,故A公司应于投资前向投审会申请「简易审查」,经许可方可进行!
  2. 简易审查转项目审查
    我国籍C投资人投资大陆D公司2,000万美元,本次投资之个案累计总额逾100万美元但尚未超过5,000万美元,故C投资人应于投资前申请「简易审查」。
    半年后,C投资人再对D公司投入3,500万美元,本次投资之「个案累计金额为5,500万美元」,故C投资人实行投资前应向投审会申请「项目审查」而非「简易审查」!
    月余,C投资人对D公司又投入价值1,000万美元之技术,本次投资仅须事前申请「简易审查」,盖本次投资金额虽累计达6,500万美元,但未符合个案累计投资金额「每逾」5,000万美元之要件,故本次投资属「5,000万美元以上但非属项目审查案件」。换言之,当C投资人嗣后累计投资大陆地区之D公司逾1亿美元时,须于该次申请事前「项目审查」!
  3. 多层次投资架构之赴陆投资
    我国籍E投资人持有我国籍F公司股份25%,F公司持有外国籍G公司股份12%,E投资人为G公司之董事。外国籍G公司投资大陆H公司90万美元,我国籍F公司须于G公司实行投资后6个月内申报,盖F公司「直接投资第三地区公司且股份超过10%」,故外国籍G公司之投资系属「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参投资行为之第5种态样)。
    另一方面,我国籍E投资人亦须申报,盖对E投资人而言,F公司投资外国籍G公司系属E投资人间接投资G公司,复因E投资人身为G公司之董事,故E投资人符合「台湾地区人民间接投资第三地区公司并担任董事或相当职位」之要件,G公司对H公司之投资系属「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E投资人须于投资行为后之6个月内申报。

如前述,当G公司投资个案累计金额逾100万美元、个案累计每逾5,000万美元时,E投资人及F公司均须申请事前简易审查、项目审查始为合法!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赴陸投資 如何與主管機關互動? - 名家評論 - 工商時報 (cte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