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离岸风电行政契约的履约争议解决途径

2022-11-23

2020年起因COVID-19疫情,各行各业和全球供应链大受影响,台湾离岸风电工程也不例外,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各风场原定于2021、2022完工期程,许多遭遇疫情导致工程延宕,因此分别向经济部提出展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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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因COVID-19疫情,各行各业和全球供应链大受影响,台湾离岸风电工程也不例外,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各风场原定于2021、2022完工期程,许多遭遇疫情导致工程延宕,因此分别向经济部提出展延申请。

另外,针对离岸风电国产化政策,监察院于2022年7月中提出调查报告,指出原定水下基础等20余项国产化项目,对于从未接触过相关产业的我国厂商来说,克服陡峭学习曲线的难度与时间要高于当初预期,一些零组件本土厂商难以配合并网时程提供产能,因此,开发商也可能必须向经济部申请调整国产供应目标与数量。

无论是疫情影响原定期程,或是国产化不符原来承诺,参照经济部(甲方)公告与开发商(乙方)的行政契约模板,乙方可能会有违约责任,轻则计罚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乙方将来营运后一段期间内生产的电能仅得以较低费率计价。

行政契约的履约争议处理条款

对于履约争议,离岸风电行政契约争议处理条款约定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双方基于公共利益、公平合理、诚信和谐,尽力协调解决;二、未能达成协议者,得提起行政诉讼,或;三、依双方合意之其他方式处理。

第一种处理方式,通常在履约过程中由双方协调解决,例如风场受疫情影响进度,乙方得依行政契约提展延申请,由甲方先审查其展延理由是否确属行政契约约定的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正当事由,始得决定是否同意风场展延期限;或者,如果国内厂商产制量能与进度不如预期,经乙方提出国产化项目变更申请后,由甲方召开产业关联咨询和审查会议,双方进行协议,再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调整供应目标或数量。

不过有疑问的是,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除了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外,所谓「依双方合意之其他方式」是否包含仲裁在内?

行政契约能不能提起仲裁?

司法实务上对于行政契约提起仲裁应采否定见解,理由在于仲裁制度(仅)在解决人民之间的私法纷争,此参见大法官释字第591号解释:「仲裁系人民依法律之规定,本于契约自由原则,以当事人合意选择依诉讼外之途径处理争议之制度…,具私法纷争自主解决之特性」;法务部也认为,仲裁法第1条规定的「依法得和解者」,限于私法争议,因此公法契约为公法上争议,不能提付仲裁(法务部100年2月9日法律字第1000002501号函),

虽然,有实务见解认为,行政机关与业者签订的「契约既已约定关于系争契约所生争议,以仲裁方式解决,此仲裁约定内容,即无欠缺仲裁容许性问题,更与系争契约究为公法契约或私法契约之争议无涉」(板桥地院98年度抗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也就是说,因为行政机关与业者签订的契约已经约定仲裁条款,例如「因本契约所生诉讼案件,甲乙双方合意以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之。」所以法院在本案中就不再判断系争契约性质究竟为「行政契约」或是「私法契约」。

不过,由于本件契约目标为行政机关将风景区卖店出租给业者,由业者经营餐饮消费服务(「租赁+委托经营」的混合契约),整体内容不涉及公权力行使或委托行使公权力,根据大法官释字第448号解释意旨判断,也应属私法上契约行为。因此,从结论来看,本判决也应未超出或有别于司法实务向来见解:行政契约之公法上争议不能提付仲裁。

因此,回到离岸风电来看,行政契约中并无仲裁条款(另参仲裁法第1条第1、3项),虽然契约有约定「双方合意之其他方式处理」,但此「合意」是否包含「仲裁」在内,建议双方宜参考上述相关实务见解,始再合意决定处理争议的途径,在法律上会较为稳妥。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view.ctee.com.tw/tax/46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