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杂志_名家观点】管委会提告、法院判拆!住户增设电动车 充电桩法律须知

2023-11-23

电动车的普及是当前趋势,但近年来却有数则公寓大厦住户增设充电设备却被管委会提告,最终法院判决住户应拆除充电设备的案例1,究竟住户在公寓大厦增设充电设备有什么法律问题要留意? 政策与法规存矛盾为推广电动车使用、降低碳排放,政府在2019年修正建筑技术规则,要求新建物之停车空间必须预留电动车充电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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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普及是当前趋势,但近年来却有数则公寓大厦住户增设充电设备却被管委会提告,最终法院判决住户应拆除充电设备的案例1,究竟住户在公寓大厦增设充电设备有什么法律问题要留意?

 

政策与法规存矛盾

为推广电动车使用、降低碳排放,政府在2019年修正建筑技术规则,要求新建物之停车空间必须预留电动车充电相关设备及装置之装设空间,但对于2019年之前的既有公寓大厦而言,若住户欲于车位增设充电设备,仍应遵守《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住户不得自设充电设备

公寓大厦之停车位多属「共享部分」,而透过规约约定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即所谓「约定专用部分」。而充电设备经常设置之停车场周围墙壁、梁柱等,仍属公寓大厦之共享部分。 

在前述增设充电设备的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若将管线与充电桩等电动车充电设备增设于停车场墙面或梁柱上,属于使用共享部分设置管线之行为,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应经管委会同意,否则会构成无权占用,管委会得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诉请法院为必要之处置。又倘住户于约定专用部分之停车位增设充电设备,但若小区规约仅约定停放车辆而未约定得设置充电设备,且管委会也未同意设置,亦属无权占用之行为,增设充电设备之住户须回复原状。

此外,法院也指出,管委会拒绝住户增设充电设备甚至要求拆除,系为维护区分所有权人之权利,并非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且公有充电设备之普及亦未造成所受损失甚大或妨碍使用电动车之情形,故不构成权利滥用。

 

沟通共识成关键

针对公寓大厦增设充电设备的争议,政府相关单位虽已推动修法,但至今仍未通过,因此住户装设充电设备,目前最大的挑战是该如何取得管委会或区权人会议之同意,本文建议住户应针对装设充电设备时,其他住户可能的担忧或反对理由,例如安全性、装设费、维护费与电费分担等问题,与管委会或区权人会议加以沟通取得共识,并留下纪录。区权人会议则可参考地方政府所发布之「既有公寓大厦增设电动车充电设备指引」2,进一步制定「电动车增设充电设备管理办法」,提供住户申请增设充电设备时有所依循。

 

1例如台湾新竹地方法院109 年度竹简字第409 号民事判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诉字第3222 号民事判决、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0 年度诉字第539 号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 年度上字第132 号民事判决

2例如台中市住宅发展工程处公寓大厦管理科发布之「台中市既有公寓大厦增设电动车充电设备指引」,2022年11月,https://thd.taichung.gov.tw/2835876/post(最后浏览日2023年8月22日)。

 

本文发表于住展杂志_名家观点专栏:https://www.myhousing.com.tw/magazine/monthly/column-monthly/158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