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3招教你判断「非常规交易」

2023-02-10

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二、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公司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营业常规,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害。」到底条文中的「不合营业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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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二、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公司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营业常规,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害。」到底条文中的「不合营业常规」如何判断?

实务上曾有见解认为:「举凡公司交易之目的、价格、条件,或交易之发生,交易之实质或形式,交易之处理程序等一切与交易有关之事项,从客观上观察,倘与一般正常交易显不相当、显欠合理、显不符商业判断者,即系不合营业常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82号刑事判决要旨)。然此判决提到的:「与一般正常交易显不相当、显欠合理、显不符商业判断」之标准,在具体上似乎仍难以操作与理解!

因此,近来实务见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诉字第17号刑事判决)进一步提出更为具体之判断流程:

一、交易双方是否经由「公平对等之谈判磋商程序」获致交易结果:

交易双方是否有各为其主、各谋己利,在交易过程中将对方视为与自己无关之第三人,并与之「保持手臂距离般」地,就交易之启动、价格、条件、架构等,进行公平对等之谈判。若确实如此,则不论最终交易条件为何,均属「合于营业常规」之交易。

二、交易双方最终获致之交易条件与市场上其他相类交易比较是否「相当」或「合理」:

亦即,双方最终之交易条件,如价格、数量、履行期、折扣等,与同产业、领域之相类交易相比,是否「相当」或「合理」(对此,在某些情况下或许可从「同业利润标准表」加以观察,例如,某产业在某年度之毛利率为20%,但为何,同样为这产业,所涉交易之毛利率竟为50%!)另外,除了与同业(领域)相比较外,亦可考虑与同一交易对象之以往交易情形相比较(例如,A公司以往对B公司都是货到付款,为何今年开始变成预付货款?)。

三、公司管理阶层之决策程序是否有实时、公开、透明且完整诚实地揭露自我利益冲突:

如有,其既已实质遵循应有之决策程序,又系在接收完整充分信息下审查并通过,自难认对公司有何不利益。但要特别留意的是,管理阶层必须留意确实有实质遵循「应有」之程序。也就是,应注意所涉及交易有无相关之法令、章程或内规?例如,该交易是否适用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资金贷与与背书保证处理准则、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等规定,如有,则若未具备该有之文件、应有之流程,或未能询问应了解之事项等,则可能还会面临背信之责任。

非常规交易,常伴随着关系人交易、特别背信罪与财报不实,详言之,行为人常藉由可实质控制之人(或公司),并规避该有之评估、审议及内控程序,进而进行一手遮天的交易,除造成公司损害外,投资人也因不实之财报而受害。因此,管理阶层(尤其是董事们)更应留意前面在非常规交易提到的标准,尤其是:决策程序是否实时、公开、透明,以及相关交易有无相对应之法规所应具备之文件、流程与应了解事项,若有,则应加以落实,以免连带负责。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view.ctee.com.tw/tax/484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