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企业数位营销玩「梗图」错了吗?

2023-05-22

任天堂今年5月12日于Switch上发售现象级游戏「萨尔达传说:王国之泪」,由于其前一部作品「萨尔达传说:旷野之息」已是封神之作,因此本作从公布制作到确定发售日,相关消息皆有极高声量。其惊人的热度,使王国之泪在发售前后就已发生提早泄露、游戏遭破解等情事,发售后自然也攻占不同新闻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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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天堂今年5月12日于Switch上发售现象级游戏「萨尔达传说:王国之泪」,由于其前一部作品「萨尔达传说:旷野之息」已是封神之作,因此本作从公布制作到确定发售日,相关消息皆有极高声量。其惊人的热度,使王国之泪在发售前后就已发生提早泄露、游戏遭破解等情事,发售后自然也攻占不同新闻版面,其中包含网红「馆长」所经营的健身房脸书粉丝团,其将类似游戏风格的场景图作成文宣图,而被指控为抄袭。有网友指称该图已属抄袭,馆长则于深夜特别开直播,表示美编员工仅系「致敬」王国之泪,且已问过法务部门,认为没有违法疑虑才会发文,不过馆长仍对此「二创」行为于直播中鞠躬道歉。

本文目的不在评论馆长健身房粉丝团是否有抄袭之事件本身。只是从本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网友主张「抄袭」,及馆长所声称之「致敬」与「二创」,这些概念在现行数字营销中,已成为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也常常困扰众多企业营销小编们。因此,本文藉此之便,假设两个情景来说明相关概念:

情景一:美编人员采用王国之泪游戏「场景图」之概念要素(即角色站在浮于空中古代遗迹边缘),来自行绘制场景图,此种情形应较不会涉及抄袭问题。

著作是指人类将精神活动的思想与概念向外部呈现出来的表达,而著作权仅保护表达,而不及于思想或概念。因为思想或概念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一部分,而这些精神活动是社会进步与多元发展的重要根基,如果透过法律垄断,无异阻碍思想的传递与知识的累积,故思想或概念并不在著作权所保护之范畴。在游戏产业中,常会看到许多游戏玩家会指出哪个游戏的「玩法」又抄袭哪个游戏了,实际上「玩法」在大部分情形下仅是一种概念或想法,通常相同或类似的玩法不会构成对其他游戏的侵害。

如以情景一为例,文宣中的场景图全部系美编自行绘制,属于自己的表达,纵然该场景图中使用了游戏内的概念要素,但概念并非著作权所保障,因此这种利用方式没有抄袭问题。但需要特别注意,情景一中所假设的事实是「场景图」概念要素的运用,如果美编在文宣中利用到游戏中角色「林克」之形象,则仍有侵权之疑虑。

根据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参考美国司法实务发展之看法,「经过作者高度发展、清晰描绘的角色,属于发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种角色会包含更多的表达成分及较少的思想成分,较能取得著作权之保护。此外亦有美国法院认为,故事角色如果已经成为故事本身时,则可独立取得著作权之保护。」由于「萨尔达传说」系列第一款游戏于1986年首次发行,各系列作皆是以主角「林克」发展故事剧情,官方亦有推出故事时间轴,因此回到情景一,倘若美编于文宣中用到「林克」形象,纵使人物图绘是美编自行绘制,仍无法排除侵权疑虑。

情景二:美编人员未经授权直接采用游戏「场景图」,并在此图上加入自己的创意图,并进行编辑,除非此种利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否则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权。

在原本的著作上另外加入自己创意的表达,属于著作的「改作」行为,馆长所主张的「二创」,大概可以理解为著作之改作。由于改作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之一经授权的改作,原则上就是一种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只是被指控方仍有机会主张「合理使用」来避免侵权。至于何谓「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应审酌一切情状」来判断,但可值得特别注意的参考指标为:1.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质;3.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所谓「应审酌一切情状」,白话来说就是「一切很难说」,非常依赖法官的主观看法,所以合理使用的主张虽有机会可阻却侵权,但仍存有高度风险。由此可知,在情景二中,虽然企业仍可抗辩该改作行为属于一种「合理使用」,但与其置身于该高风险的境地,事前取得著作权人之同意,可能较为稳妥。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view.ctee.com.tw/tax/50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