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数据公益 数据共享新选项

2023-08-31

当今数据运用日益重要,掌握大数据加以分析,能帮助国家与企业进行重要决策,堪称现代的战略物资已从石油转变成「数据」。早期网络时代发展初期,各国对于保障数据隐私未臻成熟完备,导致个人隐私权多受侵害,尔后各国为了保障隐私权与个人资料,对于个人资料搜集、处理与利用订有许多规范与指引,例如欧盟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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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数据运用日益重要,掌握大数据加以分析,能帮助国家与企业进行重要决策,堪称现代的战略物资已从石油转变成「数据」。早期网络时代发展初期,各国对于保障数据隐私未臻成熟完备,导致个人隐私权多受侵害,尔后各国为了保障隐私权与个人资料,对于个人资料搜集、处理与利用订有许多规范与指引,例如欧盟GDPR(一般数据保护规则)、我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然而日趋严格的个人资料保护规范,使企业与以公益为目的使用个资的团体与机构,无法有效率地处理与分析数据,导致负担成本增加。因此,近年兴起「数据利他主义」(DATAALTRUISM)的概念,而我国数字发展部(简称数字部)也拟于今年底前发布「数据公益运作指引」,希望让更多资料持有者愿意提供无涉个资(去识别化)的数据,并透过多元创新应用在各领域与面向,促进社会与经济整体发展。

数据利他主义兴起欧盟数据治理法9月适用

欧盟制定「数据治理法」(DataGovernance Act, DGA),已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且将于2023年9月起适用,该法将「数据利他主义」定义为基于公共利用之目的(例如:为了科学研究目的或改善公共服务)且在无偿之状况下,数据主体同意他人得处理其个人资料,或其他资料持有者允许他人得利用其所有的非个人资料。该规定为加强数据共享的信任、建立可信赖的数据使用模式打下基础。

综观欧盟DGA关于数据公益之规范,第15条至17条要求数据公益团体(DataAltruism Organization)均须向各会员国政府申请注册,且应具有独立与非营利性质;第18条要求数据公益团体应透明化,其必须保存其处理个资主体之一切相关信息如处理目的、处理期间等,并发布年度透明化报告;第19条规定数据公益团体须对数据持有者践行告知程序(例如告知数据使用之公益目的与使用区域等)以及持有者同意程序;第22条则提供同意书表格供使用;第21条有关数据公益团体之监管,赋予会员国个资保护专责机关有调查及注销数据公益团体注册许可之权力,且数据公益团体亦有定期回报之义务。

数字部试水温先推运动数据公益平台

虽然目前我国之数据公益运作指引尚未公布,但数字部已先行启动运动数据公益平台,由该部数字产业署委托财团法人信息工业策进会(简称资策会)执行,该平台有四方角色在其中:一、主管机关,如数字部或该个资内容领域之专责主管机关;二、数据处理方或界接平台,即类似欧盟DGA之数据公益团体,但我国之详细作法尚未得知,目前数字部是委托资策会作为该运动数据公益平台之数据处理方;三、数据提供者,例如个人或企业可无偿提供其所持有之数据;四、数据运用者,例如政府机构、企业界或学研界等。

数据公益平台为我国政府未来重要数字政策之一,未来势必将从运动数据扩及到医疗保健、交通运输、教育服务等其他领域。企业亦得注册为数据公益平台之数据运用者,从数据提供方找到符合企业需求之数据,但仅得于申请串接之范围及目的内运用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建识别该数据,且须负有隐私权侵害之通报义务;企业若想加入该平台成为数据提供者,分享其自身所持有之去识别化之个资与数据,亦可申请注册并符合该平台与主管机关规定之个资保护管理流程、制度与程序等,惟企业不论系注册成为数据使用方或加入该平台成为数据提供者,均有平台运作相关指引及个资法之法令遵循议题要注意,建议宜事前寻求专业顾问进行评估与咨询。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view.ctee.com.tw/tax/518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