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洗钱防制法修订 新增犯罪态样

2023-09-12

洗钱防制法草案于今年6月14日经总统公布修正生效,主要新增了「收集账户罪」及「提供账户罪」之刑事责任,补足洗钱犯罪之态样。对于无正当理由收集他人金融、虚拟货币交易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之行为人,最重可处五年徒刑,及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之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提供自己账户供他人使用之行为人,有最重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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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防制法草案于今年6月14日经总统公布修正生效,主要新增了「收集账户罪」及「提供账户罪」之刑事责任,补足洗钱犯罪之态样。对于无正当理由收集他人金融、虚拟货币交易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之行为人,最重可处五年徒刑,及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之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提供自己账户供他人使用之行为人,有最重三年徒刑,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之刑事责任。

 

■打击洗钱增「收集账户罪」

由于现代资通讯技术进步及金融服务便利,不法集团往往可以收集人头账户,作为不法犯罪后获利的洗钱工具。然而,实务上纵使查获犯罪集团成员收集之他人账户,在尚无犯罪所得汇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账户内时,依修法前的洗钱犯罪态样规定,仍难以将行为人以洗钱行为课予刑事责任。

就此,为了从源头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对收集账户行为增订「收集账户罪」,处罚无正当理由而以「特定方式」收集他人金融帐户、虚拟货币交易账号或第三方支付账号之行为。其中所谓收集他人账户之「特定方式」,包括「冒用政府或公务员名义」、「以媒体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以科技方法制作他人不实影音纪录之方法」、「提供对价」、「以胁迫或诈术等不正方法」五种方式。因此,诈欺集团在脸书等社群媒体上,利用名人影像诱使他人提供账户,现行法已有「收集账户罪」可论处,而不需要等犯罪所得实际入账才能对犯罪集团定罪,使处罚漏洞得以填补。

除了上述收集账户罪,本次修法亦有对提供账户者增订「提供账户罪」,以处罚无正当理由将自己之金融帐户、虚拟货币交易账号或第三方支付账号提供他人使用之行为。新增此种处罚行为态样,主要是因为提供账户者若无正当理由提供自己账户给他人使用,将形同协助该他人规避洗钱防制法之规定,造成司法上打击洗钱犯罪之困难。

 

■无正当理由提供账户恐入罪

修法之前的实务上,大多尝试将提供账户者当作其他犯罪行为之共同正犯或帮助犯来论处,例如仿冒品犯罪集团透过网络交易平台贩卖仿冒品,违反商标法规定,并以取得之人头帐户收取交易之犯罪所得,针对实际贩卖仿冒品之人,固然应施以违反商标法之罪加以处罚,但对提供账户者(即人头),于修法前,仅能以人头参与违反商标法犯罪分工或提供协助来论共同正犯或帮助犯。然而,在许多个案中,人头多抗辩自己仅有提供账户,而不知收受账户之人将帐户用于仿冒品交易,因而没有违反商标法之故意。

因此,在欠缺「提供账户罪」之立法下,司法实务又常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人头直接论处反商标法之罪,将使提供账户协助犯罪之人无法可罚。然而,倘若提供账户之人提供自己账户给他人使用欠缺正当理由(例如不符合一般商业、金融交易习惯,或非基于亲友间信赖关系所为),将促使洗钱行为之猖獗,增加司法上打击洗钱防制之困扰,本次修法增订提供账户罪,将可截堵此漏洞。

至于日常生活中常见于申办贷款或应征工作需要提供自己银行帐户信息等情形,仅提供帐户信息作为自己收受贷放款项或薪资之用,并没有「提供对方使用」(例如交付账号密码让对方收受款项),不构成「提供账户罪」之要件。此外,一般生活中不免有亲友间提供自己银行账户供对方使用之情形,倘若具体个案情状属合理,尚不会成立此罪,但毕竟金融账户属于个人财务信用之敏感个人信息,即便有合理使用之理由,亦应多加注意账户使用之状况,避免流于犯罪之工具。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30911700074-4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