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代购业者的红灯区-黄牛票

2024-03-15

典型贩卖黄牛票之行为,是指票券购买者非基于自己使用之目的而购买票券,反而另以高于原价之金额加价转卖予其他人,并从中获取暴利之行为。特别是许多国内外知名艺人举办演唱会,或是举行相关体育赛事时,往往于售票阶段时发生票券被抢购一空,之后却在网络上发现有以高于原价数倍贩卖票券之情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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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贩卖黄牛票之行为,是指票券购买者非基于自己使用之目的而购买票券,反而另以高于原价之金额加价转卖予其他人,并从中获取暴利之行为。特别是许多国内外知名艺人举办演唱会,或是举行相关体育赛事时,往往于售票阶段时发生票券被抢购一空,之后却在网络上发现有以高于原价数倍贩卖票券之情形。

 

■热门球赛、演唱会一票难求 黄牛应运而生

由于贩卖黄牛票之行为,会影响其他消费者购票之机会,且不当操弄票券市场价格获利,故迭有应立法管制贩卖黄牛票之行为之呼声,但于此同时,近年兴盛的代购票券服务,系属于加上一定服务费后购买票券并转售予他人之行为,此是否亦属于贩卖黄牛票之行为,并不容易判断。

最早针对贩卖黄牛票之行为进行处罚之法令,主要是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处以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1万8千元以下罚款,而针对贩卖火车票或高铁票等黄牛票之行为,铁路法第65条第1项亦有规定相关罚则。然而,过往法院实务对于既未遂要件多援引刑罚理论,认为若当初是免费取得或受托取得票券,而非以购买方式取得者;或警察伪装以消费者身份进行购买之查缉方式,因无买受票券之意思,行为人转售行为并未既遂,故不能予以处罚,以致于遏止黄牛票之效果十分有限。另外,随着科技发展,常见以「抢票机器人」大量进行购票之行为,此亦属影响一般消费者购票权益之行为,但目前并未有相对应之规范。

 

■规范越来越严机器人抢票也恐违法

对此,112年5月31日增订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0条之1规定,若将现场演出之音乐、戏剧、舞蹈等艺文表演活动之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卖者,应按票券张数,处以票面金额或定价之10倍至50倍罚款,且倘以虚伪数据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相关设备购买票券者,并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新台币3百万元以下罚金。

另有鉴于国内运动赛事蓬勃发展,现实上亦有不少购买运动票券并进行高价转售之行为,113年1月3日再增订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4条之1规定,将运动票券纳入规范外,更明确规范,纵然是免费入场之票券,若是将该票券定价予以贩卖者,主管机关仍可按票券张数进行裁罚。

针对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之规定,今年初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秩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亦明确指出,如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现场招揽兜售、网路标售等行为,即属达重要阶段之行为,而得认定为既遂犯并予以处罚。

综上,目前台湾针对贩卖黄牛票行为之规范与实务认定标准日趋严格,甚至针对以「抢票机器人」进行购票之行为课予刑事处罚,因此建议民众除不得有黄牛行为外,于从事代购服务时,只要转售价格高出票面价格者,即恐有触法之疑虑,不可不慎。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314700093-4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