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減少金融機構間併購產生之不確定性,促進併購環境之健全,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3日公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修正前開投資管理辦法,並於同年月31日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金管會於同年11月6日發布新聞稿宣布採納包括:刪除原條文中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以及修正應備文件等意見,即將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金控公司首次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以現金為對價。
二、首次投資金融機構之持股比率須逾25%。
三、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應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計畫。
四、提供雙重槓桿比率(DLR)之調整期間。
五、引入審計委員會與獨立專家意見。
六、公開收購條件在投資案未經許可前不得對外公布。
七、經否准之申請案,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本次修正預期將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接軌金融機構併購實務運作、降低監理套利之空間,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並更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促進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健全金融市場發展之立法目的。
參考資料:
金管會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以利金融併購法規與實務接軌。2025-11-06
獨家專訪》彭金隆:金融併購不是價高者得!應回歸《金控法》精神。
https://www.wealth.com.tw/articles/9ecbea92-462c-4cab-b133-0888a0b28ce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