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4年2月21日新修正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2025-06-06

為維護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而造成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課予雇主應規畫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2項更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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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而造成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課予雇主應規畫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2項更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就此勞動部有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下稱「預防指引」),以供雇主有所依循。

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1日,勞動部有鑑於臺灣發生數起職場霸凌事件,因此修正並公告第四版「預防指引」,修正重點如下:

1、 明確化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之樣態及定義:

(1)    過往「預防指引」雖有提及勞工遭受職場不法行為樣態可能包括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或服務對象之肢體攻擊、言語侮辱等霸凌或暴力事件,但並未有明確定義。

(2)    相對於此,第四版「預防指引」則有例示職場不法行為樣態包括「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就業歧視」,其中就眾所矚目的「職場霸凌」,更具體定義為「包括勞工於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中,受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 職務、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受害勞工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

2、 明確化發生內部事件之處理程序:

(1)    過往「預防指引」中,若組織內部發生不法侵害事件,「預防指引」僅規定調查時應有勞工代表參與,並未明確規定調查小組之組成及調查程序。

(2)    相對於此,第四版「預防指引」則規定:於事件發生後,宜於3天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查,若勞工人數 100人以上者, 調查小組成員應至少3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人(建議具備法律、醫護或心理等相關背景),召開調查小組會議時,全體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若是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調查小組之成員至少3人;若勞工人數未達30人者,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處理,實務運作如有困難,建議委由外部專業人員協助處理調查。調查期限應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預防指引」之性質僅為行政指導,對於雇主並無拘束力,惟依勞動部114年5月1日新聞稿,勞動部於新提出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修正草案中特別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該修正草案目前經行政院通過,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屆時「預防指引」中有關於職場霸凌之定義及相關調查程序,有可能轉變為具有拘束力之規範,因此,現在雇主宜檢視公司內部規章是否合乎「預防指引」之相關規定,並配合修法進程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