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國際間持續擴大再生能源之建置,並積極推動綠電交易市場,非傳統電力供應方式亦日益多元。行政院配合前述能源轉型趨勢及國際能源價格波動,認有推動再生能源、強化國家供電安全及電力韌性之必要,於1月9日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經函請立法院審議後,於5月9日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案。本文整理本次修正四大重點如下:
1.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類別(即設置併網型儲能設備及執行需量反應措施業者),並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及儲能設備之定義(第二條),以降低業者設立風險,增加投資誘因,進而擴大潛在電力資源;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應先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始得設置、先申請核發執照始得營業等程序,並就施行前已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此類業者規定申請核發執照始得營業之期限(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停、歇業報准程序(第十九條);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緊急事故通報義務及相關罰則(第三十五條、第八十條)。
2.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定義,刪除其原銷售對象僅限用戶之規定,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同業互售,增加其經營彈性、降低餘電量(第二條第七款);刪除售電業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之重複規定(第四十七條),回歸本法第二條規定,並配合修正對應罰則(第七十四條)。
3.刪除輸配電業原則不得兼營其他電業之限制,使台電公司得透過其發電、輸配電及售電等資源之有效整合,強化電網韌性及維持供電穩定,並明定其應落實會計分離(第六條),並修正對應罰則(第七十五條)。
4.新增電業管制機關應視發展狀況滾動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之規定,以確保其運作之中立與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
從上述規定可知,本次修法核心為「納管新興電力資源業者、鬆綁綠電交易限制、維持台電公司綜合電業定位、強化電力交易平台監管機制」,以回應再生能源發展及電力市場多元化之政策需求。
參考資料:
1.「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2. 「政院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助推動能源結構轉型、促進綠電自由市場健全」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23d37d1c-bc2e-4b1e-80c4-8df3eb2b20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