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財政部說明此一規範亦適用於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

2026-02-13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係以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準。若涉及應稅與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除能「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外,均應依法進行合理分攤。為防杜營利事業透過從屬關係或實質控制權進行租稅規避,我國法律體系已建構完備之規範:除所得稅法第43-1條

作者

作者

No items found.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係以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準。若涉及應稅與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除能「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外,均應依法進行合理分攤。

為防杜營利事業透過從屬關係或實質控制權進行租稅規避,我國法律體系已建構完備之規範:除所得稅法第 43-1 條明定稽徵機關得針對「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報經財政部核准調整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亦賦予稽徵機關得依事實課稅之職權。

針對跨國企業常見之「遷冊」行為,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699570 號令(下稱 108 年令)提供了更具體的規範。該令釋重申,若我國母公司與境外子公司間存在不當稅務安排,稽徵機關仍得依法調整;惟若遷冊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母公司則無須計入投資損益:

  1. 架構存續性: 我國母公司之持股比例,以及透過該子公司間接投資之架構與比例均維持不變。
  2. 法人同一性: 遷出及遷入地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為持續存續之同一法人,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發生變動。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於近日發布新聞稿,擴大了 108 年令之適用範圍:將原先僅限於「法人股東(母公司)」之規範,擴及至「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顯示出反避稅規範與時俱進,從法人層級全面延伸至個人層級。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699570 號令

2.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8b53d2faaba4107bbe4fbc329d2c2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