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係以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準。若涉及應稅與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除能「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外,均應依法進行合理分攤。
為防杜營利事業透過從屬關係或實質控制權進行租稅規避,我國法律體系已建構完備之規範:除所得稅法第 43-1 條明定稽徵機關得針對「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報經財政部核准調整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亦賦予稽徵機關得依事實課稅之職權。
針對跨國企業常見之「遷冊」行為,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699570 號令(下稱 108 年令)提供了更具體的規範。該令釋重申,若我國母公司與境外子公司間存在不當稅務安排,稽徵機關仍得依法調整;惟若遷冊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母公司則無須計入投資損益: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於近日發布新聞稿,擴大了 108 年令之適用範圍:將原先僅限於「法人股東(母公司)」之規範,擴及至「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顯示出反避稅規範與時俱進,從法人層級全面延伸至個人層級。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699570 號令
2.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