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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聯合行為係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事項,而相互約束其事業活動之行為。原則上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如有促進產業發展或經營效率之必要,且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得例外准予許可。
企業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市場上不乏希望「掌握競爭者動態」、「確認前員工是否被跳槽挖角」、「蒐集可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需求。因此,企業管理者難免會思考:若委託徵信業者調查競爭對手或前員工,是不是一種有效、快速、又不會留紀錄的情報方式?然而,企業在追求競爭優勢時,是否可能踩到法律與商譽的紅線?
根據經濟部能源署的歸納,目前台灣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的商業模式,依其發起主體可分為三種類型。「公民自主發起」的公民電廠通常是地方居民發起的新創事業,雖然因操作複雜度高,存在許多阻礙,但這種模式可以讓民眾實質且有意義的參與能源轉型,凝聚居民對在地綠能發電的認同感與向心力,更具有實踐能源公正轉型的重大意涵。
「董事長的朋友開了一家公司,價格比市場低一點,難道也有問題?」、「退休的副總經理繼續以顧問身分參與公司決策,也會被視為違法?」——這些看似普通的情境,實際上可能已踩進了關係人交易的灰色邊緣。關係人交易本身其實並不違法,只是法律上希望你對關係人不能比其他人還要好。進一步來說,關係人交易至少要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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