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MeToo浪潮 企业不可等闲视之

2023-07-31

今年5月以来#Metoo浪潮自政坛开始,一路延烧至学术、文化、演艺圈。笔者近日亦接获有关职场性骚扰之咨询,谨就企业应如何防治职场性骚扰、接获性骚扰申诉时,应如何处置等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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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以来#Metoo浪潮自政坛开始,一路延烧至学术、文化、演艺圈。笔者近日亦接获有关职场性骚扰之咨询,谨就企业应如何防治职场性骚扰、接获性骚扰申诉时,应如何处置等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首先,企业平时应该为员工举办与性别平等相关之教育课程,培养员工具备正确的性骚扰防治观念,并且明确表达出企业对于职场性骚扰「零容忍」的态度,透过事先预防,以避免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其次,雇用员工30人以上之企业,应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并在工作场所泄漏。由于遭性骚扰之被害人可能因担心职场上的权势关系,申诉后将影响其未来之工作权益,导致有许多未提出申诉之「黑数」。企业所制定之性骚扰防治措施应让员工知悉、并提供员工专门且可信赖之申诉管道,让被害人无庸担心遭秋后算账。

再者,企业于知悉有性骚扰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所谓「知悉」,并不是指员工正式提出申诉,而系指企业一经接获性骚扰之申诉或知晓可能有性骚扰情形(例如外部检举、访谈),即属处于知悉之状态,不以经调查确定有性骚扰情事为前提。而「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则系指企业于知悉有性骚扰事件后,以审慎态度实时处理,包含:设身处地主动关怀或提供辅导、医疗等协助、启动所设置之处理机制(例如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保密方式处理申诉)、采取适当解决措施,以防免被害人或其他人员再遭受性骚扰(例如调整职务内容、办公场所)等。

此外,企业此一义务并不会因被害人是否已离开企业而有所差异,即便被害人是离职后才向企业提出申诉,企业于获知可能有性骚扰情事后,仍负有启动申诉处理机制、采取立即有效纠正与补救措施之义务。倘受雇者或求职者因性骚扰而受有损害时,企业依法须与为性骚扰之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如果是企业违反前述对性骚扰事件应采立即有效纠正及补救措施义务,并因此导致受雇者或求职者受有损害时,企业亦须负起赔偿之责。

行政院近日已通过「性平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工作平等法、性骚扰防治法)的修正草案,期待架构以被害人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防治网络、有效打击加害人的裁罚处置、完备友善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及服务、建立专业可信赖的性骚扰防治制度等,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可以预期在此#Metoo浪潮之下,防治职场性骚扰之要求会不断升高。建议企业应即刻盘点并完整落实各项性骚扰防治措施,减少员工遭遇性骚扰的风险,以打造性别友善让员工安心工作之职场环境。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view.ctee.com.tw/tax/51307.html